長庚大學藝文中心展覽作業要點
第一條 宗旨
藝文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積極邀請校內外優秀藝術家之作品於校園展覽,特訂定
「長庚大學藝文中心展覽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第二條 展覽檔期
本中心之展覽主要以邀請展為主。每學年以規劃六次邀請展為原則,必要時得辦理其
他展覽。
第三條 展覽性質
本中心主動邀請著名藝術家或藝術團體,作個展或聯展。展出主要項目包括:國畫、
油畫、水彩畫、版畫、膠彩畫、書法、篆刻、雕塑、陶藝、攝影等。
第四條 審查會議與委員
由藝文委員會委員擔任審查委員。
第五條 邀請對象
1.全省美展列為「永久免審查」作者。
2.文藝獎、薪傳獎及其他獎項之主要得主。
3.經本中心評審委員審查通過之國、內外大專院校美術系或相關科系從事藝術創作之
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及講師。
4.享譽國內外,且見諸著錄者。
第六條 展覽經費
受邀展覽者,須於約定時間內,備妥所展出作品清單送交本中心,以便核算運費及於
運送、展出期間之保險費用。展覽作品之運費(含展覽前與展覽後)、佈展費及保險
費均由本中心負擔。
第七條 展覽者之權利與義務
本中心為配合受邀展覽者,得製作海報與請柬及辦理開幕茶會等,費用均由本中心負
擔,展出期間本中心將安排與教學相關課程之活動,並邀請展覽者參與之(如:座談
、專題演講或導覽等)。
第八條 審查結果公告
本中心每年定期開會審查下一學年度邀請展出之案件,並於審查作業完成後,寄發相
關邀請函件給下一學年蒞校展出之藝術家
第九條 制定與修正
本要點經藝文委員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