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庚大學藝文委員會設置辦法
長庚大學藝文委員會設置辦法 097.08.07 制定 100.11.30 修訂 110.03.29 修訂
第一條:宗旨
本校為陶冶教職員生之藝術文化心靈、提升校園人文氣息,建置平 台整合校內資源,共同推展藝文活動,設置藝文委員會(以下簡稱 本會)。
第二條:組織
(一) 本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指派,藝文中心主任、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, 其餘人選由主任委員遴選校內教職員至少九人為委員後,報請校長 聘任。
(二) 本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委員任期為三年,並得連任之。
(三) 本會置秘書一人,由行政人員兼任,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。
(四) 為協助推動藝文活動相關業務,本會設藝文中心。藝文中心置主任 一人、秘書一人由本會秘書兼任,並於場地設施管理、活動推展與 成果出版、網路平台維護及更新等,各置約聘人員或工讀生若干人。
第三條:職掌
(一) 配合校務發展計畫提報時程,研議藝文發展計畫藍圖,並檢討過去 計畫的執行成效。 (二) 年度藝文活動規劃及協助推展藝文相關活動。
第四條:開會
(一) 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會議由主席召集, 主席無法出席時,須指定一位委員為代理人。
(二)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,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 為原則。
(三) 開會前,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。
(四) 每次會議之紀錄,應於一週內完成,並提報主席。 第五條: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經藝文委員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